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7097号
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东方商城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未来知名(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8层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未来知名(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未来知名(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