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0560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0560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亿公司)与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苏亿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亿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67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270元),由苏亿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