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宋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嶷,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未批准其申请,并向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晓亮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曹玉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白一帆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