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绿富域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031号
原告:广东绿富域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叶富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嘉培,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放,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宋鑫,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绿富域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绿富域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