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40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5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