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4681号
原告: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中间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010758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湾大道9号防城港口岸联检大楼主楼21层21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BNLJ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38号中冶金海都1号楼了层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LOC67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7137元。现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