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47-2号
原告***。
被告樊红健。
被告**。
被告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
被告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
被告(追加)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追加)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1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