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通机电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4426号
原告:湖南**机电有限公司,地址:益阳高新区益阳大道梓湖观邸******居然之家万禧城店**。
法定代表人:黄永恒。
委托代理人:李爽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湖南**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湖南**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益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蒋一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