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654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傅小平,经理。
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6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筲箕岚垭74号,公民身份号码未查明。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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