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58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73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74年1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67W。
法定代表人:冉龙会,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王林与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1780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据查询结果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X号房屋、丰都县XXXX号房屋,该房屋有查封登记,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7执58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学 习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鳗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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