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9230号
原告:重庆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75692603M。
法定代表人: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阳,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67W。
法定代表人:冉会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傅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雯,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保全申请费2970元,合计3382元,由原告重庆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记员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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