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782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01月3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
    重庆科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联三栋附一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53433W。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被告:杨**,男,汉族,1959年05月29日出生,渝中区北区。
    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67W。
法定代表人:冉会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07月19日出生,渝中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01月14日出生,九龙坡区。
    被告:曾立兴,男,汉族,1971年09月10日出生,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与***、***、杨**、曾立兴、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经依法委托鉴定,涉案相关签名并非**本人所签,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诗战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人民陪审员  曹永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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