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9228号
原告:深圳肥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保强。
原告深圳肥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喻湜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含经济损失8000元与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2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文字作品《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由李万中创作,并于2015年3月24日在知乎网站发表。李万中将该文字作品以独占许可形式授权原告,明确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曾用名“苍山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兰陵微购”的运营主体。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一个小游戏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一文,内容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文字作品一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与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与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作品及其权属情况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的作品名称为《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访问知乎网站××,选择免密码登陆,输入手机号“186××××9531”,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短信验证码“553614”,登陆名为“AndyLee”的知乎账号,该账号于2015年3月24日发表了一篇名为《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的文章,文章发布网址为:http://zhuanlan.zhihu.com/p/19985150,作者署名为“AndyLee”。查看“AndyLee”知乎账号的实名注册信息显示:姓名“李**”、证件号码“4305***********512”、手机号码“+86186****9531”。
2020年2月27日,李万中(笔名:AndyLee,授权方)向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出具了一份《授权声明》,授权方称授权方李万中系知乎平台账号:AndyLee(账号主页地址:××/people/andy-lee-60)的账号所有人,授权方以AndyLee为署名在该平台发表作品,对该账号上以AndyLee为署名所发表的作品均依法拥有著作权。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以独占性专有许可的方式享有授权方通过上述平台账号所发布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无须经授权方同意。其中,维权权利是指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本授权声明签订之前及签订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授权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取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方不再进行重复维权。授权期限为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维权期限为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取证但未处理完毕的授权期限延长至维权事宜处理完毕时止。该《授权声明》的授权方落款处无签名,附件1为李万中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为部分授权作品列表,其中第52篇为《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作品链接http://zhuanlan.zhihu.com/p/19985150。
2020年7月20日,李万中(授权方)向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确认函》,确认以下事实:1、本人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e签宝平台的电子签名签署对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声明》,针对本人以“AndyLee”为署名、发布于知乎平台“AndyLee”的作品,授权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对该授权声明签订前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发起维权的权利。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予第三方行使,转授权行为无需经本人同意。2、本人对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期限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开展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取证、提起诉讼)但未处理完毕的维权事宜,授权期限延长至维权结束(包括但不限于以判决、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时止,本人不再进行重复维权。
2020年3月7日,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将作者李万中所授权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原告,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本授权声明签订之前及签订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作者李万中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取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方不再进行重复维权。授权期限为2020年3月7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维权期限为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取证但未处理完毕的授权期限延长至维权事宜处理完毕时止。该《授权声明》附件1为部分授权作品列表,其中第52篇为《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作品链接http://zhuanlan.zhihu.com/p/19985150。
二、原告主张的被告的侵权情况
微信公众号“兰陵微购”(微信号×××)于2015年4月1日发表了一篇名为《一个小游戏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的文章,该文章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主体内容一致,在文末××了××段“事例”。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苍山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查,苍山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原企业名称,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授权声明》、《授权确认函》、网页取证保全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了知乎账号“AndyLee”登陆过程、实名注册信息、涉案作品《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发布网址,结合《授权声明》、《授权确认函》,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李万中。原告经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原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本案中,微信公众号“兰陵微购”(微信号×××)于2015年4月1日发布的名为《一个小游戏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的文章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内容一致,仅在文末××了××段“事例”,两篇文章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兰陵微购”向公众提供文章《一个小游戏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如何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此而实际获利的情况,且考虑到维权费用中律师费亦无实际支出的凭证,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以及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陵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兰陵微购”(微信号×××)于2015年4月1日发布的文章《一个小游戏快速估计一群人的智商》;
二、被告兰陵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肥膘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肥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兰陵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兰陵县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肥膘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