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5民初2519号
原告徐州乐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素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召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百大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宁,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乐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百大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乐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州乐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乐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乐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月侠
审 判 员 郭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