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5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创。
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创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创达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