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1民初1099号
原告:***,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陕西**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GNJ15。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连小成,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52208292。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桃李路南建业大道西莱德大厦。
负责人:侯永利,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雨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