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1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陕西**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GNJ15。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连小成,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52208292。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桃李路南建业大道西莱德大厦。
负责人:侯永利,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雁斌,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陕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雨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