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30民初421号
原告:***。
被告: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小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宝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侯宝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 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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