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饶淑梅,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362501196611092827。系死者刘天水之妻。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高平,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362502199001262833。系死者刘天水之子。
解除保全申请人饶淑梅、刘高平委托代理律师刘昊敏,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GNJ15。
法定代表人:连小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饶淑梅、刘高平与被申请人陕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赣10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陕西**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陕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价值人民币30万元)。2020年8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饶淑梅、刘高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饶淑梅、刘高平以被申请人陕西**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西**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陕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饶淑梅、刘高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凤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