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财保27号
申请人饶淑梅,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死者刘天水之妻。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死者刘天水之子。
申请人饶淑梅、***委托代理律师刘昊敏,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GNJ15。
法定代表人:连小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
申请人饶淑梅、***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陕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价值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饶淑梅、***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淑梅、***以被申请人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肇事车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陕西盛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陕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饶淑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凤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