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金牛镇祝铺村民委员会闵步棋湾26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柯育。
被告: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棋路以南、112号路东南、山南铁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周家汉。
原告***诉被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德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