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勤力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3111号
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裕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勤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
法定代表人:石文孟,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柯育,该公司经理。
被告:鄂州仁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iv>
法定代表人:叶志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永朋,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吴畏,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柯育,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石文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勤力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州仁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永朋、吴畏、柯育、石文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2元,由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柯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