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执异1号
申请人:**,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棋路以南、112号路东南、山南铁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院(2018)鄂028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公告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2018)鄂028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62771.25元,利息639065.10元,合计3301836.35元;2019年3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月利率2%,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后被告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原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0281执1677号。
另查明,2022年11月8日,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该公司在本院(2018)鄂028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同年11月12日,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日报》上刊登公告。
本院认为,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本院(2018)鄂028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向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债权受让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