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5218号
原告:西塞山区振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塞山区田家墩社区308-8号。
经营者:***,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塞山区振邦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塞山区振邦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塞山区振邦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