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20号
原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柯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广州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60元,由原告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新明
人民陪审员*立
人民陪审员*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