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融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融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793号
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西东湖创新中心17幢1层办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639312。
法定代表人:杜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融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26号融侨里商业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GLAU5H。
负责人:林开启,经理。
被告:福州融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江滨广场100-2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5W1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融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融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