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792号
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西东湖创新中心17幢1层办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639312。
法定代表人:杜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时雨路庐阳工业区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科研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2447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春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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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