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29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港湖村。
被执行人:大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库办事处大冶大道40号。
被执行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0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917156.00元及利息。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0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0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等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大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917145.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08.91元,查封了***所有的鄂B×××××北京现代牌和鄂B×××××江铃牌货车小车各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29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