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8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发区鹏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花湖锁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FLMG36。
经营者:杨海松,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学,陈发栋,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712814R。
法定代表人:曹向阳。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发区鹏成建筑材料租赁站诉曹向阳、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鄂0202财保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开发区支行;账号:6961××××1453)的银行存款2787931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2022年4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对上述帐户的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发区鹏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开发区支行;账号:6961××××1453)的银行存款27879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翩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