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824号之一
申请人:开发区鹏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花湖锁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FLMG36。
经营者:杨海松,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学,陈发栋,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712814R。
法定代表人:曹向阳。
申请人开发区鹏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87931元;提供财产线索:开发区鹏成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号6961××××1453。原告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开发区支行;账号:6961××××1453)的银行存款2787931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