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304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湖北森田电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聂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曹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森田电联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森田电联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森田电联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杏风
人民陪审员  吴玉珍
人民陪审员  兰丽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