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3451号
申请人:**亿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区花湖大道30号A1、A2、A3、A6、A7号楼A2-1-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314B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71281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亿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亿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账户6961********资金1217658.30元。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亿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账户6961********资金1217658.30元,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亿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