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256号
原告: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公路206号**时空1幢18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大冶大道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
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