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421号
原告:安徽倔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花冲苑****。
法定代表人:赵其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班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晨华美达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程本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驰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史河路紫荆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梅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S103省道北侧**楼106商住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陈华君。
原告安徽倔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班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驰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倔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倔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家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