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165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玲,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班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晨欣华美达广场25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909Q64。
法定代表人:程本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班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正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兴欣
书记员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