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欧培家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4769号之二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4344084658T)。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欧培家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5796507X6)。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培家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财产保全费1135元,均由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