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宣恩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宣恩县珠山镇凌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8326096-3。
法定代表人向耀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恩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