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4民初2310号
原告: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城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齐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山区南慧花园24号楼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武,职务经理。
原告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