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终3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春刚,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汇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百汇名苑小区00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杜青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邵春刚、讷河市汇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刘 岩
审判员 赵怡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