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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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5266号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林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15B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林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林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计4407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7元,由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