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064号
原告: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梅岭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88195260U。
法定代表人:桂宛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大胜工业园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L67K0E。
法定代表人:占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励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卓励电子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贺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