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顺县润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3民初1608号
原告: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富奇路富奇城**楼首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4W70CR91。
法定代表人:李远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游,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顺县润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佐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334906873U。
法定代表人:蓝志中。
原告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润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丰顺县润江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顺县润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计2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长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如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