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上诉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27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为3571874.7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上述任一类型,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