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17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30号华景花苑南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7B686C。
法定代表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蒋龙辉,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0779932XK。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原告佛山市博艺盛世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370000元、违约金137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1610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22日、2022年7月4日在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询,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关于不动产部分,本院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档案馆发函,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拥有30余处不动产。其主体部分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6号以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座的土地地块,均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其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执保291号进行首先查封,查封限制日期到2024年9月26日止。另,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5年7月6日。经查,该地块有抵押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5000万元,再加上被执行人是防疫隔离酒店,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置上述地块。
三、关于车辆部分,本院已于2022年4月14日在办理(2022)粤0607执恢129号案过程中,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E1××**、粤EG××**、粤EG××**、粤EG××**的车辆。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且上述车辆于2009年注册使用,距今价值较低,本院暂不予扣押处置。
四、关于银行存款部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结合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日常餐饮、住宿收入收款账户为徐兆光在兴业银行广州滨江东支行开设的6229××××4817账户内,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5月23日。因实际冻结金额过小,本院暂不予扣划。
五、立案执行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六、因被执行人是本辖区内的防疫隔离酒店,本院已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属于该被执行人的防疫酒店补助资金等收入。待相应款项实际到达本院账户后,本院再制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1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苏佳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