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02民初153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原告***,系原告***之夫。
被告:湖南乐立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楼2110-2114室。
法定代表人:彭飞跃。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宇诉被告湖南乐立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