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精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贵州智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4309号之一
原告贵州精众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智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精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1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2094元,共计5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精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