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精众广告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4309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精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智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智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政发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张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