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民终4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詹从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9月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贵阳市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珑
代理审判员*凡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