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309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杭州***美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94569903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H0W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美盛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郎丰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