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6214号 原告:***,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 被告: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H0WX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1幢。 诉讼代表人:***,系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